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2010-01-01
为了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新近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这项《特别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就市场经营者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乙:国务院制定这项《特别规定》主要的考虑有哪些呢?一是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甲: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乙: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甲: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这项《特别规定》在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乙:一是强调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甲:《特别规定》还明确了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金额,如发现有非法经营的,即处以其货值10倍到20倍的罚款。比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乙: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者处以其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乙: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甲: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食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上面介绍了《特别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作的处罚规定,我们再来看看《特别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承担哪些义务? 甲:本次的《特别规定》借鉴了国外的通行做法,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乙: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甲: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乙:《特别规定》还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义务。如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