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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2010-01-01

  为了加强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新近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7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这项《特别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就市场经营者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乙:国务院制定这项《特别规定》主要的考虑有哪些呢?一是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甲: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乙: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甲: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这项《特别规定》在严格规范企业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乙:一是强调了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甲:《特别规定》还明确了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金额,如发现有非法经营的,即处以其货值10倍到20倍的罚款。比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乙: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者处以其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甲: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并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乙: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甲: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食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上面介绍了《特别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作的处罚规定,我们再来看看《特别规定》中,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承担哪些义务?

   甲:本次的《特别规定》借鉴了国外的通行做法,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

   乙: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甲:产品召回制度对于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企业的信誉、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企业赔偿费用具有重要意义。《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乙:《特别规定》还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义务。如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甲:此外,《特别规定》还严格了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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